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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5-01-24 浏览次数:886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精神,进一步提振消费,打造消费新增长点。按照商务部关于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的要求,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范围。对在京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给予购新补贴。

  第二条 补贴标准。在京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可享受购新补贴。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比例为减去生产、流通环节及移动运营商所有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二章 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三条 补贴方式。在本市领取补贴资格的个人消费者,本人通过政策参与企业购买符合补贴适用品类商品时,于订单支付环节享受立减补贴,线上线下消费享受同等补贴力度。享受补贴商品需拆包激活后交付。

  第四条 补贴资格。个人消费者须通过“京通”小程序实名认证,领取北京市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等数码产品补贴资格。已在其他省市领用过同类商品补贴的消费者,无法在本市领取补贴资格。消费者可按需领用单独品类补贴资格,补贴资格使用后自动失效,如补贴资格申领后在政策实施期间未使用,自动失效。

  第五条 资格使用。个人消费者领取补贴资格后,在北京市政策参与企业范围内任选销售企业的线上商城或线下门店消费使用。每类商品补贴资格在政策实施期间仅可领取并使用一次。补贴资格经商品购买渠道的资格认证系统绑定后,于订单支付环节使用。

  第六条 退货处理。消费者购买补贴适用商品,经与销售企业协商一致退货后,于退货流程结束次日恢复补贴资格。恢复后的补贴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有效期不变。

  第七条 资格解绑。若消费者已于某平台绑定补贴资格,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可自愿更换其他参与企业,需在原绑定平台用户中心解绑补贴资格后,重新选择使用渠道。

  第八条 资格注销。若消费者在本市领取补贴资格,在未使用的情况下,需在“京通”小程序注销资格后,自愿更换其他省市购买。补贴资格已绑定的,需先解绑、再注销。

  第三章 政策参与企业

  第九条 参与企业确定。手机等数码产品补贴政策参与企业范围,按程序通过征集、评议等确定。公示范围内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和能力,参与政策实施。

  第十条 参与企业责任。参与企业可自主实施促销举措,提供让利优惠。应按照政策补贴范围报送拟补贴商品“白名单”,经第三方核销机构核验通过后,据此实施。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诚信经营,实施产品销售时应做到明码标价。自主加强风险防范,有力防止骗补、套补行为,及时传输销售订单、商品SN码等数据和图片证明,以备审计核查。规范纳统缴税,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第十一条 参与企业调整。政策实施期间,市商务局综合评估企业情况,及时补充、动态调整参与企业范围。对符合征集条件的企业,经履行评议程序后,纳入政策参与范围。已经纳入参与范围的渠道企业,申请新增商户,符合征集条件的,可简化综合评议程序。对违反政策规定,有不完全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套取补贴资金的追缴国家补贴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经营主体,立即终止并取消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其申报的相关企业参与资格,进行资金清算。对未尽职履行风险防控责任,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的,中止其参与资格,视整改情况恢复参与资格。

  第十二条 参与企业退出。参与企业自愿退出政策实施,应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终止其参与资格,清算资金。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兑现。参与实施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政策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按补贴标准实施“立减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核销。参与企业将符合政策要求的补贴订单信息,通过系统传输方式,按照时间要求报送至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核销机构。市商务局在政策实施期间开展滚动核销,依据核销结果向参与企业拨付政府应承担的财政资金,政策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北京市支持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家层面做好沟通对接;负责委托核销服务机构对参与企业垫付补贴资金订单进行核验;负责监督监管补贴政策实施,强化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动态分析研判;负责政策咨询、政策宣传和消费者问题解答。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家政策及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筹工作推进;负责政策资金保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补贴发放期间防范违法恶意刷单或套现等行为,打击违法犯罪人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打击非法囤货、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政数局负责在“京通”小程序上建设申领补贴资格界面,便利市民获得补贴资格。

  第二十条 12345市民服务热线负责依照北京市支持手机等数码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答复口径做好相关解答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截止。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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