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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原子能机构关于印发《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9-06 浏览次数:1642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青岛市国防科工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为进一步优化核技术应用创新平台体系,规范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产业支撑和开放合作能力,为新时期核技术应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平台支撑,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原子能机构

  2024年8月20日

  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中心是国家原子能机构面向核技术领域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目标,依托具有较强核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实力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单位设立的研发平台。

  第三条 研发中心是国家原子能机构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核技术应用领域相关的科技创新、示范应用、产业推广与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核技术应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研发中心的设立和运行遵循分类布局、竞争择优,化点为珠、串珠成链,开放共享、协同创新,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统筹相关资源给予研发中心相应支持,鼓励研发中心承担各类核技术应用推广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是研发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研发中心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研发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组织开展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调整。

  第七条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涉核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辖单位申请设立研发中心,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协调解决研发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研发中心的运行和管理,任命研发中心主任。

  (三)配合做好研发中心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运行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研发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组织建设、运行管理、经费保障和人才培养。

  (三)提出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组建、调整方案,任命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依据批复文件,组织研发中心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推广、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研发中心采用申报认定方式确定。国家原子能机构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行业发展需要,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应是本领域的优势单位,且是研发中心第一责任主体;原则上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申报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我国核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需求。

  (二)在核技术应用领域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产业推广能力。

  (三)拥有一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在核技术应用领域具有较强人才优势。

  (五)具有较好的产学研结合基础。

  (六)具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及必要的资金实力,能够为研发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设立的具体程序包括:

  (一)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报送归口管理单位审核。两个或以上依托单位联合申报的,由主依托单位牵头申报。

  (二)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报送推荐意见及相应《申报书》。

  (三)国家原子能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评审重点包括研发中心建设的必要性、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技术研发能力、主要目标任务和建设方案等。

  (四)国家原子能机构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研发中心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批复认定。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在国家原子能机构批复文件下达12个月内,组织所属(辖)研发中心完成机构组建、规章制度制定等工作,相关材料报国家原子能机构备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在依托单位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依托单位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研发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资源调配能力。研发中心主任由主依托单位提名,报归口管理单位任命,并报国家原子能机构备案。研发中心可视情况设副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

  第十六条 研发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作为研发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发中心的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方案等,指导研发中心的科研活动,推动研发中心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发展。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或聘任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设1名技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为国内该领域学术权威。技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研发中心的名称变更,依托单位调整,或研究方向发生重大变化,应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原子能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研发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鼓励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鼓励研发中心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等活动,吸引社会力量投资。

  第二十条 研发中心应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积极吸收国内外高水平技术人才加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研发中心应每年至少举办1次专题技术交流会,对重点研究领域及学科发展前沿中的热点、难点进行深入研讨,促进跨领域技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研发中心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研与技术合作,推动我国核技术应用产业“走出去”。

  第二十三条 研发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研发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研发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发中心应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风气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重视科学普及,服务社会公众,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研发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每年12月底前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2),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国家原子能机构。

  第二十六条 研发中心评估采用定期评估和动态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5年,由国家原子能机构组织。动态评估随机展开,采取自评、互评、委托评估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主要对研发中心周期内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贡献、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附件3)。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定期评估程序如下:

  (一)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评估计划。

  (二)研发中心按照计划准备评估相关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国家原子能机构。

  (三)国家原子能机构组织审阅评估材料,听取研发中心工作汇报,视情况开展现场评审,最终形成评估意见。

  (四)国家原子能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后印发。

  第二十九条 随机评估程序如下:

  (一)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评估通知。

  (二)研发中心按照通知准备评估相关材料。

  (三)归口管理单位按照通知的评估方式组织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四)归口管理单位将评估意见报送国家原子能机构。

  第三十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政策倾斜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在相关科研项目申报、技术标准编写、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1年后仍未达到要求,撤销其研发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对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授予铭牌。铭牌中文统一命名为“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XXX)研发中心”,英文名称为“CAEA Center of Excellence on Nuclear Technology Applications for XXX”,XXX为研发中心的研究方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书.doc

附件2: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年度报告.doc

附件3: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技术研发中心评价指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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