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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局关于南京高新区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2022-03-29 作者:南京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1529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第七项第17条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创新积分制,是指对全市15个高新区(园)范围内注册设立并正常运营的企业实行科技创新活动年度积分化管理,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企业进行评估赋分。

第三条  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奖补资金的支持对象为15个高新区(园)内纳入创新积分系统的企业,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上市企业以及拥有发明专利等新技术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赛道等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各高新区(园)应围绕市“2+2+2+X”创新产业体系和区(园区)主导产业,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和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包括技术创新指标、成长经营指标、辅助指标、地方企业重点指标、地方园区重点指标在内的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企业创新积分数据审核工作,集成园区内的涉企创新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第五条  各高新区(园)具体负责本园区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依据企业创新积分评价结果兑现相关政策资金。强化企业创新积分结果运用,加强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对接合作,给予创新积分的企业增信支持,实现企业创新积分的多场景应用。

第六条  南京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企业创新积分制指标数据审核等工作;重点评估各高新区(园)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等。

第七条  企业创新积分管理采取常年受理、审核,年度一次性积分排名。

第八条  南京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试点工作年度绩效评审结果,参照国家标准,从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维度对积分企业进行分组分类评价,分别组织开展南京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企业榜单发布,按积分分值排序给予企业最高3万元奖励。

第九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关于南京高新区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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