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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组织开展潍坊市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6-08 作者: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866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 我市 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做好 我 市 202 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省科技厅 、 财政厅、税务局 《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 202 3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 以下简称《省通知》,文中省附件指《省通知》附件)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潍坊市 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申报企业登录 “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 most.gov.cn/),实名认证通过后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今年分三批受理, 潍坊市 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 202 3 年 6月 23 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 202 3 年 8 月 24 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 202 3 年 9月 23 日,具体认定程序见 省通知 附件 1 。 三 批申报需要更名的更名材料受理 根据省后期通知组织。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企业研发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落实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进一步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 初步 审核,审核无误后 通过,然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后 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到省科技厅。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扫描后连同推荐函一并报送并留档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5.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 省通知 附件 2)第十二项要求 可 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服务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 服务多家企业的只需提供一份电子版证明材料 。 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6.按时报送材料。

  ( 1)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供 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 省通知 附件 2至6 ,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并于 市 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 初步 审核 , 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

  ( 2)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将高企申报推荐函 ( 需依据省通知有关要求 4 出具 明确的推荐 意见 ) 、推荐汇总表(见 省通知 附件 7)、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 省通知 附件 8 , 涉及到的相同中介机构只汇总一个 )、中介机构 PDF版证明材料 ( 涉及到的相同中介机构只汇总一个 ,提醒中介机构PDF证明材料与提供给其他地区的PDF证明材料一致 ) 各 一式 一 份 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可编辑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 。 申报核实意见表 (需盖章,其中核实意见表 2人签字,1人为分管负责人,1人为工作人员)在截止日前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后带回。

  ( 3 ) 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后的核实意见表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文档名标注,均为反馈序号 +企业全称,反馈序号市局审核后会及时反馈,报送时间在市截止时间后根据审核情况适当延后)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 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税务 部门 一份。

  ( 4)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收取 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1)。

  ( 5 ) 潍坊高新区申报时间要求以高新区通知为准 。

  材料报送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 6396号阳光大厦17层西区高新科, 邮 箱: wfskjjgxk@wf.shandong.cn

  市科技局高新科: 0536-8091380

  市财政局税政科: 0536-8096534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536-887005 2

  附件: 1. 各县市区 、 市属开发区 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2.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潍坊市税务局

  202 3 年 5 月 16 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高企申报工作咨询电话

附件2: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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