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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验收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9-14 作者:江西省科技厅 浏览次数:957

  赣科规字〔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科技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验收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验收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提高验收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及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管理和验收结题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结题、终止等情况(以下统称项目验收)下关于财务验收方面的工作。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项目验收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规定合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省科技项目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含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含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二)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主要包括:省财政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任务合同书对合作参与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真实,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的实际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支出与项目内容的相关性和合理性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的预算调剂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各类资金结余情况,以及采取财政借款形式支持的项目财政资金返还情况,采取贷款贴息的资金是否依据相关规则执行等。

  (五)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资产使用及处置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制度情况,设备类资产的使用效率及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程序和结论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财务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验收、财务验收材料。目前,专业机构主要指省科技信息所、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省科技事务中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等四家单位。

  第八条 项目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含申报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验收财务报告;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还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预算执行率(账面支出、应付未付和预计支出合计占省级财政资金比重)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申请和财务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将作为项目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对于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上(含)或影响重大的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财务专家应不少于2名。主要由专家通过深入项目现场,查验原始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勘验和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财务验收意见。不得只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出具意见。对会议等非现场验收的项目,除财务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支出明细表、主要记账凭证和发票,如确需到项目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核查。“包干制”项目主要核对是否出现第五条所对应的情况。

  第十条 财务验收由财务专家进行评分,结论分为“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重新进行财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不通过”三种。

  项目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各财务专家综合平均得分高于80分为“通过财务验收”;低于80分(含80分)为“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或“财务验收不通过”。

  第十一条 财务验收结论应及时反馈承担单位。没有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且能够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省科技厅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财务验收不通过”。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直接判定“财务验收不通过”。

  第十二条 存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行为的,评判为“财务验收不通过”。

  第十三条 存在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等情况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财务验收。

  第十四条 如项目在执行期内提前终止或验收不通过的,财务专家还应按照任务(合同)书中编制的预算说明进行真实性核算清缴,未编制预算说明书,则按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省财政经费与其他来源经费比例进行清缴,不得只核算省财政经费,判定清缴的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项目验收或终止(撤销)的项目,清缴的结余资金和经财务验收判定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

  第十六条 对于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项目验收专家组(含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合议,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收回项目资金、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等处理意见。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各方职责:

  专业机构是实施项目验收(结题)的主体,对验收(结题)评价结果负责。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具体指导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项目推荐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结题)具有管理责任,应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财务验收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项目情况出具真实的审计报告,如未能按要求反映被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或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被查处证实后,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省级科技项目审计资格等处理,有关情况抄送省财政厅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将项目验收财务评议结果与监督工作衔接。对于资金评议分数较低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相关信息将录入科技监督数据汇交共享平台,视情况采取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增加抽查频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予以重点关注,并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上述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科技厅项目验收财务管理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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