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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2-04-18 作者:天津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105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标准对相关完成单位的补助。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和工作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补助比例和额度。补助资金包括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和技术交易后补助两类。

  第三条  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是指按照各单位开展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特性测评、技术集成等概念验证项目和服务的绩效,对相关完成单位给予补助。

  第四条  技术交易后补助是指按照各单位促进技术交易的绩效,对技术出让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

  第五条  坚持市区联动、多元投入的机制,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区、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设立配套资金或专项资金用于概念验证、技术交易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设立的前期论证,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以及补助资金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和资金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和资金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工作,对技术转移机构登记、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并推荐各类技术转移机构;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申报单位应落实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九条  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对象为开展概念验证工作的高校院所和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技术交易后补助对象为技术出让单位和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条  开展概念验证工作的高校院所是指利用自有资金,以及企业、投资机构及技术转移机构等社会资本,设立概念验证专项资金(基金),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专利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项目的我市高校院所(含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

  第十一条 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营的,围绕我市“1+3+4”主导产业,建立概念验证平台,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评价、技术转移、商业化开发、中试等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技术出让单位是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法人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独立法人或高校院所的内设机构)。根据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形成“1+4”培育模式,重点支持以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为核心,涵盖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等四类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

  (一)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是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主要功能是立足京津冀、联通国内外技术市场,运营天津科技成果网和展示中心,聚集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线上线下协同汇集成果、需求、资本、人才等各类科技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成果展示、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各类服务。

  (二)高校院所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由高校院所(含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设立的,为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等全面服务的专门机构。

  (三)行业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通过汇集本行业科技成果、企业需求、投融资机构等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转移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四)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围绕成果转化全链条,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产权股权交易、法律、投融资等服务的机构。

  (五)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由各区科技局推荐,为我市各行政区提供技术合同服务,或通过各类活动推动区域成果、需求、资本等要素对接,促进技术交易的机构。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

  1.开展概念验证工作的高校院所

  利用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方法,对高校院所设立的概念验证资金(基金)项目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纳入补助范围。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10%、单项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高校院所利用财政资金设立概念验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此项补助。

  2.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

  从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方面,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照不高于年度服务总收入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技术交易后补助

  1.技术出让单位

  对上一年度累计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额在10亿元以上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基础补助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每增加5亿元,额外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单个单位补助额度上限为50万元。对我市主导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可适当调整年度累计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额基数。

  2.技术转移机构

  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根据年度运营任务,平台运营单位通过考核后,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其中100万元用于展厅维护与升级。

  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各机构应根据主营业务进行分类登记,并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机构上一年度的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

  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该类机构补助额度与所在区技术合同额挂钩。市科技局对各区上一年度技术交易合同绝对值、占GDP比重、增速进行综合考核。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区,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不高于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第1—6名补助额度分别为200万元、9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第7—11名补助额度分别为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其余名次补助额度为15万元。各区科技局自主确定并推荐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领取补助,市科技局不再对推荐的机构进行考核。

  同一年度内,同一法人单位只能享受一类技术转移机构补助,不能同时享受行业类技术转移机构后补助和概念验证服务后补助。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受理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局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补助。补助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可用于科研开发、机构运行、人员培养等。

  第十八条 申报补助的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科技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项目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类后补助对象绩效评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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