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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11 作者:南京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1147

宁科规〔202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7日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由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及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综合评议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中止;

(三)按立项文件确定的额度拨付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结题、综合评议或绩效考核;

(七)开展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

(二)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推进项目的实施;

(四)及时协调、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五)承担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结题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

(一)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义务,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并及时提交验收相关资料;

(二)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

(三)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四)接受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八条 前补助项目立项程序为:发布申报通知(指南)、项目申报、评审或论证、审议、下达立项文件和签订合同书。

后补助项目的立项程序为:发布申报通知(指南)、项目申报、评审或论证、审议和下达立项文件。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项目指南并及时发布申报通知。

建立科技项目管理新模式,探索开展“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遴选立项方式以及“里程碑”式管理试点。

第十条 有应结未结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有在研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题前原则上不得申报同一类型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前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评审执行专家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战略性颠覆性关键领域,探索采用非共识评审方式遴选项目。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要求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市科技局依据实际情况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合同约定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向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金资助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等)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资金资助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从市科技局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5名。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报告、质询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形成验收意见。

(二)财政资金资助额5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总结验收的方式,由承担单位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合同执行期满,若项目仍未达到验收要求,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总结结题”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协作人员和协作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验收工作成员。

第二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合同执行期内完成研究任务、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报备。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延期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在15天内办结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立项目电子档案库,将资金下拨文件、合同书、验收材料等项目资料,以电子档案库的形式予以保存。在项目执行期内的项目同时保存纸质档案。

第六章 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信用管理办法》(宁科规〔2021〕1号)要求,对项目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7日起执行。原《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2018〕57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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