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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2022-04-02 作者:常州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2497

常科发【202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智囊团”作用,提升科技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25日

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决策和项目评估、验收等工作中的“智囊团”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评估、项目验收、科技咨询及培训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专家是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技术、管理、财务、投资专家四种类型。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承担。

(一)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研究和制定专家库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3.负责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4.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和培训等工作。

(二)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负责专家出库和入库工作;

3.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4.负责开展专家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热心为常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专家库专家的各项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除满足第六条外,四类专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专家

指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或在国内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证书。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4.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成员。

5.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技术骨干。

6.其他等同于上述专业条件水平的优秀学者。

(二)管理专家

指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科技工作5年以上。

2.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3.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园区类中高层管理人员。

4.各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5.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公共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6.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财务专家

指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证书或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相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3.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行业满5年。

4.市属及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财务(审计)部门中高层管理人员。

5.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三甲医院等财务部门中高层管理人员。

(四)投资专家

指熟悉各类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具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专业背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2.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等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3.具有科技型企业投资成功案例或5年以上实际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丰富工作经验的风投从业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

入库方式:采取公开征集、专家实名推荐和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三种方式。

1.公开征集: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自荐;

2.专家实名推荐:已经纳入到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可以实名推荐;

3.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及相关规定入库。

第九条  专家出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1.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4.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5.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1次的;

6.在参加科技评估、验收及咨询等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而被追究责任的;

7.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遵循原则。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以及随机抽取原则。

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公平,并保护专家的合法权益,使用单位必须对参加科技评估及咨询活动的专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使用单位和专家必须对参评单位及项目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专家库专家的选取,是根据使用单位设置的抽取条件、数量等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评价。使用单位应当在专家参加评估活动结束后,在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就工作态度、评审进度、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评估活动的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  专家选用应遵循轮换机制。原则上,除验收评估外,单个专家每年使用频次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向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反映。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定期对专家库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六)参加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五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应加强对使用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

第十八条  严禁专家库使用人员私自泄露专家库的信息和资料,一旦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的,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科技局于2018年4月12日印发的《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常科发〔2018〕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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